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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5 建筑构造


3.5.1 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、梁等承重结构上,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。
3.5.2 住宅公共部分的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,既有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和尺寸可维持现状,但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㎡。
3.5.3 防火墙、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规定,确有困难时,可维持既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,但其可靠性、耐火极限、防烟性能、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设计标准的规定。
3.5.4 当既有土建排烟及加压送风井道难以改造为其他不燃材料管道时,可保留使用,现状孔隙应进行防火封堵,并保证井道内壁光滑。
3.5.5 建筑外墙上新增或更换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门、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规定,未做更换的外门、窗可维持现状。
3.5.6 外墙保温改造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规定。当外立面改造不涉及外墙保温改造时,保留的外墙保温材料可维持现状。
3.5.7 改造工程中除保留区域以外,采用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222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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